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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园地税函[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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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园地税函[2007]33号

本局各处(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7]19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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